首页 > 技术交流 > 福海县专利奖励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发挥政府运用专利制度推进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努力营造鼓励发明创造,激励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和产品,加速专利技术商品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我县科技和经济的综合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福海县专利专项资金

  从科技三项费中划拨资金,视工作情况逐年增加,经费滚动使用。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以及专利工作的奖励,以及在专利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效者的奖励。凡福海县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奖励。

   三、奖励项目与标准

1、个人专利申请奖励。当年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项奖励500元;当年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项奖励1000元;当年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每项奖励1000元-4000元;获得国外专利的资助标准可以在上述标准上再提高20%。

  2、对科技型企业专利申请进行资助。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含专利代理费),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含专利代理费),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3、专利实施奖励。专利技术和产品实施后产生显著效益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奖励等级 年销售收入 奖金额度

一等奖 5000万元以上 5万元

二等奖 1000万元以上 2万元

  三等奖 100万元以上 1万元

  四等奖 50万元以上 5000元

  4、对“零专利”科技型企业申请专利资助力度,对“零专利”科技型企业三年内申请专利的费用实行全额资助。

  5、专利示范企业奖励。列为县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示范企业标准另行制定)。县专利示范企业优先推荐为省、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

  6、按照专利法规定,认真落实“一奖两酬”政策,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并将职务发明人的专利发明情况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四、对具有发展前景的专利技术和产品,特别是发明专利,可优先列入县级科技计划,符合高新技术项目条件的可优先列为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所有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可从其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所有单位每年应从实施专利所取得的新增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属高新技术的专利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的报酬。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应在该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划给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

六、奖励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专利奖励者持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县知识产权局办理申报手续,并填写申请表。

  2、县知识产权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再报送县财政局。

 

  3、由县知识产权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并下达奖励项目及经费;项目业主凭下达的文件到县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4、申请专利奖励全年受理,定期奖励。

七、福海县知识产权局和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和奖励全数退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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