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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领导、协调下,由在新疆参与开发建设的各类福建籍投资企业自愿加入的全区性企业联合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新疆工作的大政方针,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个总目标,在闽新两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全心全意为在新疆的福建企业服务,促进企业全面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积极贡献力量;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福建籍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福建籍企业形象;组织福建企业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更好地为加快新疆的开发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吸引更多的福建企业来新疆发展,并成为闽新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招商发展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也接受福建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的办公地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招商引资、推荐人才、建立会员网站、商会期刊,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支持。
    三、组织协调福建企业开展与区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用好用活政策,同时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六、组织福建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利于提高福建企业在疆的地位,参与树立福建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宣传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企业的先进事迹,并向社会及相关部门推荐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宣传和介绍新疆、吸引和引导更多的福建企业来新疆投资发展。

八、参加闽新两省区政府部门举办的招商推介会、展销会、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新疆的福建企业及福建人在疆注册的新疆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中国法律并已被定罪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未经本会理事会批准、会长授权,本会会员的外出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经济损害的违纪、违法行为,本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机构;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 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须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若干名,监事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越任职年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具有较高威信,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无私奉献,能团结和带领在新疆的闽籍企业家共同做好工作;

五、热爱商会工作,熟悉社团规定,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届满后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届满后可连选连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任期届满后,由会长办公会研究,按程序选举产生下一届理事会会长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若干名,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副监事长、监事人选由监事长提名。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本检查《章程》的贯彻执行;

二、督促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三、监督检查议事程度,规范议事规则;

四、监督检查财务预算及财务制度的执行,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五、定期查阅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六、对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越章程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主持会长办公会,提名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任免,讨论通过后可先任职,报理事会通过;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会长因事外出时,可委托执行会长或秘书长行使上述职权,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做好在新疆工作的福建籍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日常联谊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荣誉职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荣誉职务不参与商会的领导工作。商会欢迎被聘为荣誉职务的企业界人士对商会给予经济支持。

第三十二条  在新疆及福建两地有一定影响的政界和企业界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协商,由会员大会聘任后授予上述荣誉职务。本会会长任期届满后转任本会名誉会长。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根据发展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但必须按照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

第三十四条联合会可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成立。

第三十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分支机构的会员权利和义务同联合会。分支机构的会长必须由联合会副会长兼任。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会制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议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可聘用若干名工作人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并参考兄弟商会的标准进行执行和调整。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412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新疆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新疆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章程》(修正案)规定,结合本商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凡按照《新疆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章程》(修正案)批准入会的会员,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会费。同时,会费的使用应本着为会员服务,拓宽商会发展的原则,严格的掌握使用。

第二章会费缴纳及标准

第三条收缴原则

(一)按届缴纳,每届收缴会费一次;

(二)届中入会会员按所担任职级,按第四条标准除3乘以年度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并在入会时一次缴清。

第四条会费标准

(一)会长:50万元/届

(二)执行会长:20万元/

(三)常务副会长:10万元/

(四)副会长:5万元/届

(五)常务理事:5000元/届

(六)理事:1500元/届

第五条在本会担名誉会长的企业界人士可以以赞助方式缴纳会费。

第六条会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不得用物品及其它方式抵扣。

第七条会员会费在第四届会员大会召开后1 0日内缴纳到位。

第八条会员被除名不退还所交的会费。

第三章会费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根据本会《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特制定如下会费管理(使用)规定:

(一)商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专款专户,建立会费收支账册,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按年度向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二)商会收取的会费,必须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以及相关事业的发展需要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侵占和私分。如果有违反,将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三)商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遵守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做好交接手续,才可由理事会批准离职。

(四)商会会费开支数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一般性正常支出,由办公室主任执行;数额在10005000元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批;500010000元的,由会长审批;10000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执行。特殊情况需秘书长请示会长同意后执行,并在会长办公会上通报。会费开支账目须每月装订成册,经秘书长、会长签字后交监事长审核后按规定存档。

第十条开支及报销规则

1、日常开支,必须凭票报销,凡对外业务支出均要索取合法报销凭证或收据。

2、商会接待原则上只针对省级领导,其余实行对口或属地接待。

3、所有招待费、用品必须由商会办公室提前请示,经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方能接待。

4、办公人员出差离开乌鲁木齐办事要经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5、所有报销票据,要求填写清楚时间、地点、事由、经办人,由审批领导签字。手续不全的,出纳有权不予办理报销。

6、商会组织的商务考察活动,凡参加的会员单位(含分会会员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其交通、食宿费用自理,由商会办公室统一收款结账,实行AA制。随行参加商务考察的商会顾问及工作人员需要在外食宿者,可在商会报销差旅费,其差旅费用及住宿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7、商会除专程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出差,原则上不予报销差旅费,特殊情况需报会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商会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由监事长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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