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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招商发展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也接受福建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的业务范围。 五、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用好用活政策,同时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八、参加闽新两省区政府部门举办的招商推介会、展销会、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未经本会理事会批准、会长授权,本会会员的外出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经济损害的违纪、违法行为,本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四、具有较高威信,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无私奉献,能团结和带领在新疆的闽籍企业家共同做好工作; 五、热爱商会工作,熟悉社团规定,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届满后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届满后可连选连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任期届满后,由会长办公会研究,按程序选举产生下一届理事会会长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若干名,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副监事长、监事人选由监事长提名。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本检查《章程》的贯彻执行; 二、督促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三、监督检查议事程度,规范议事规则; 四、监督检查财务预算及财务制度的执行,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五、定期查阅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六、对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越章程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会长因事外出时,可委托执行会长或秘书长行使上述职权,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做好在新疆工作的福建籍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日常联谊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荣誉职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荣誉职务不参与商会的领导工作。商会欢迎被聘为荣誉职务的企业界人士对商会给予经济支持。 第三十二条 在新疆及福建两地有一定影响的政界和企业界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协商,由会员大会聘任后授予上述荣誉职务。本会会长任期届满后转任本会名誉会长。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根据发展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但必须按照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 第三十四条联合会可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成立。 第三十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分支机构的会员权利和义务同联合会。分支机构的会长必须由联合会副会长兼任。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会制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新疆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新疆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章程》(修正案)规定,结合本商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凡按照《新疆福建企业联合会(商会)章程》(修正案)批准入会的会员,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会费。同时,会费的使用应本着为会员服务,拓宽商会发展的原则,严格的掌握使用。 第二章会费缴纳及标准 第三条收缴原则 (一)按届缴纳,每届收缴会费一次; (二)届中入会会员按所担任职级,按第四条标准除3乘以年度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并在入会时一次缴清。 第四条会费标准 (一)会长:50万元/届 (二)执行会长:20万元/届 (三)常务副会长:10万元/届 (四)副会长:5万元/届 (五)常务理事:5000元/届 (六)理事:1500元/届 第五条在本会担名誉会长的企业界人士可以以赞助方式缴纳会费。 第六条会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不得用物品及其它方式抵扣。 第七条会员会费在第四届会员大会召开后1 0日内缴纳到位。 第八条会员被除名不退还所交的会费。 第三章会费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根据本会《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特制定如下会费管理(使用)规定: (一)商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专款专户,建立会费收支账册,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按年度向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二)商会收取的会费,必须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以及相关事业的发展需要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侵占和私分。如果有违反,将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三)商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遵守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做好交接手续,才可由理事会批准离职。 (四)商会会费开支数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一般性正常支出,由办公室主任执行;数额在1000至5000元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批;5000至10000元的,由会长审批;10000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执行。特殊情况需秘书长请示会长同意后执行,并在会长办公会上通报。会费开支账目须每月装订成册,经秘书长、会长签字后交监事长审核后按规定存档。 第十条开支及报销规则 1、日常开支,必须凭票报销,凡对外业务支出均要索取合法报销凭证或收据。 2、商会接待原则上只针对省级领导,其余实行对口或属地接待。 3、所有招待费、用品必须由商会办公室提前请示,经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方能接待。 4、办公人员出差离开乌鲁木齐办事要经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5、所有报销票据,要求填写清楚时间、地点、事由、经办人,由审批领导签字。手续不全的,出纳有权不予办理报销。 6、商会组织的商务考察活动,凡参加的会员单位(含分会会员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其交通、食宿费用自理,由商会办公室统一收款结账,实行AA制。随行参加商务考察的商会顾问及工作人员需要在外食宿者,可在商会报销差旅费,其差旅费用及住宿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7、商会除专程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出差,原则上不予报销差旅费,特殊情况需报会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商会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由监事长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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