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 |
为进一步加快昌吉高新区创新驱动战略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助推三大主导产业发展壮大,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支持符合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规划,且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昌吉高新区的企业。 第二章 支持招商企业入驻
第二条 新入园企业建成后,按其新购置生产设备、仪器仪表总额的8%给予支持。生产设备搬迁的企业,按其设备评估净值的8%给予支持。购置数控机床、数控设备、工业智能机器人、智能仪器仪表等智能制造技术和装备的企业,按其新购置生产设备、仪器仪表总额的10%给予支持。 第三条 新注册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装备制造(精密机床、模具、航空器、工业机器人等)、生物科技(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生物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材料(金属新材料、化工新材料、功能新材料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下一代通信网络、物联网、三网融合、新型平板显示、高性能集成电路和以云计算为代表的高端软件业等)独立法人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三章 支持企业挖潜改造 第四条 鼓励企业对现有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和新建生产线进行扩能改造,竣工投产后按其设备实际投入的8%给予支持。 第五条 鼓励企业进行信息化改造。为提升核心竞争力而实施的固定资产投入5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生产装备智能化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信息化工程的企业,按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第六条 鼓励企业清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清洁生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支持:企业燃煤锅炉改用集中供热或天然气锅炉,1吨及以下以奖代补资金支持1万元,每增加1吨增加0.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列入昌吉州“蓝天行动”计划提标改造项目,当年完成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支持。 第四章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建设创新服务平台,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和6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业申报专利。 上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4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在2件以上的,每件再奖励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年授权量在6件以上的,每件再奖励500元。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视同实用新型专利予以奖励。 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和科技成果的鉴定。获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同级奖励金额的等额奖励。企业通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每项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根据其科学技术水平每项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申报首台(套)产品。企业通过国内、区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在高新区设立研发机构。凡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按其前三年研发经费总和的10%给予支持,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享受支持的企业及其研发机构,5年内不得迁出高新区。园区企业以自身发展为目标在内地设立的研发机构,可按本办法享受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和新产品引进与研发,被列入自治州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的,按5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未列入自治州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的,优先申报昌吉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入驻高新区。对符合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在区内从事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法律法规、技术转让、交易、评估、检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开办费用支持。 第十五条 对批准建立的博士后工作站,高新区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科研启动资金。对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获昌吉州和昌吉市各1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的基础上,高新区每年再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第五章 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 对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IS014000环境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全理体系认证和哈斯夫食品安全双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达标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每件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有效期满后通过复评的,每件奖励5万元;获得新疆名牌产品、新疆著名商标,每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有效期满后通过复评的,每件奖励2万元。 获得国家清真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兼并整合重组。兼并整合重组后技改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引进设备在3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8%的技改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创新销售模式。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且网上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营销且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电子商务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对一般贸易项目,出口规模首次突破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上规入库、壮大规模。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成功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国家标准并成功入库的其他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支持企业融资上市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对获得新疆证券监管局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确认书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对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发行股票通知书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i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获得信贷融资支持。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当年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的利息补贴。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对创业投资机构、高校院所、领军企业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给予20万元的开办费,并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资金从《昌吉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和《昌吉高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昌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昌吉高新区产业发展科技局商相关部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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