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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税降费若干政策举措(1200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确保全区经济平稳运行,制定以下政策举措。 一、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㈠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㈡暂继续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暂继续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暂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㈢暂继续执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暂继续执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治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不适用按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㈤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㈥安排奖补资金激励各地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设立奖补资金,对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情况好,留抵退税力度大,税务、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不存在问题、收入质量明显提升的地(州、市),给予财力性转移支付奖励。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各地保障“三保”支出。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㈦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上年度不裁员、少裁员的,继续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定比例给予稳岗返还,具体返还标准待国家政策确定后予以明确。 ㈧减征医疗保险费。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超过7.5%,且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平均支付水平高于15个月(不含本数)的统筹地区,在认真精算、确保当期收入平衡、基金安全可持续的前提下,可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至7.5%,阶段性降低费率时间不超过2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或当期基金透支的统筹地区,不得降低费率,基金存在可持续风险的地区要及时研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确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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