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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规划区内从事鼓励类葡萄、文化、旅游等产业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各类企业参与规划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免三减半优惠;丹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的减低税率政策;江西对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 宁夏:20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规划区内从事鼓励类葡萄、文化、旅游等产业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各类企业参与规划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免三减半优惠。企事业单位为开发葡萄酒及其相关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办文化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继续用于该企业扩大再生产;新办的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属于鼓励类的新办工业企业或者新上工业项目,除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率外,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前款规定的鼓励类工业企业或者项目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等共20项税收优惠政策。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入园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6~10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入园企业自入园之日起,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建立汽车企业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予以出让,对建立汽车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给予减免优惠。 由国务院颁布,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业,符合国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在宁夏境内注册的物流企业,符合国家第二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产业目录的,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列入《规划》中的重点物流项目,自开工建设之日起免征建设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长不超过3年。对入驻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的,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丹东市元宝区国家税务局“回头看”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近期,元宝区国税局针对以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双系统,双筛查”的方式,落实国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100%享受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的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为了将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宣传、执行到位,将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惠及到纳税人中,元宝区国税局经由政策法规科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涉税通”系统,筛选出未充分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将名单传递至各税源管理科所,由税收管理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二次筛选确认。最后,由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进行一对一的政策宣传解读,辅导纳税人到纳税服务厅办理落实优惠政策。“双系统,双筛查”旨在更好地服务税户,在进一步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保证了国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使纳税人得到了真正的实惠。 江西省地税局出台20条政策措施 为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增长。日前,省地税局出台《贯彻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该措施包含了重点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扎实推进税制改革、强化税收政策落实、支持科技创新、主动帮扶困难企业、深入推进改革创新等六个方面20条具体政策措施。 《若干措施》规定,对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和自主就业创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超过90平方米以上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若干措施》规定,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省外经过认定来我省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为早日帮助困难企业摆脱困境,《若干措施》提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报经批准,可以给予3个月内延期缴纳税款,缓缴税款期内免收税款滞纳金。 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新引进的服务业企业,符合减免条件的,经批准,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优惠。 规范和减少进户检查,严格执行免收税务登记证照、发票工本费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各项“营改增”试点扩围工作,抓好资源税改革, 大力推进费改税。保留和下放的44项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行“网上受理、内部流转、网上出件”等审批方式。
近日,省政府印发《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新医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新医药产业的扶持力度。并规定,凡是省内医药企业成功并购省外企业并将工厂搬迁到贵州省的,省级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300万元。 加大财政支持 扶持新医药产业 根据《意见》,省内优强企业并购省内企业的,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200万元;通过国家中药再评价的大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200万元;进入中国药典(2015年版或增补本)的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出。 取得国家新药证书的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200万元;对首仿专利到期的原研药转移到我省生产且获得新版GMP认证的,每个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50—80万元;并购、激活省内“休眠”、“半休眠”品种且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省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资金由省科技厅专项资金支出。 落实税收政策 支持企业发展 《意见》还提出,凡在贵州省新投资注册的医药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项目投产3年以上、5年以内的,以减半方式给予扶持。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用实现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视同新引进的投资;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来黔创业 加强人才保障 《意见》鼓励新医药产业来黔创业,大力实施“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意见》规定,国内外行业领军人才在贵州省新办医药企业投产后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给予个人一次性20万元奖励;引进的企业高管和专家,在贵州省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全额返还。 省外高科技人员到贵州省专职引领国家新药项目开发或生物医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且工作期限签订5年以上的,所在地县级政府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10万元;企业聘用博士、正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每年年底直接奖给个人,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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