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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市党发〔2012〕36号 中共塔城市委员会 塔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扶持发展高档酒店、高档娱乐业和大型零售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党(工)委、党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群众团体、市党校,政府各委、办、局、派出机构 为积极鼓励投资者来我市发展高档酒店、高档娱乐业和大型零售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的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文化旅游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高档酒店、高档娱乐业和大型零售企业的重大意义 (一)是区域中心城市建设的需要。品味一座城市,高档酒店、高档娱乐业和大型零售企业是一个重要元素。地委扩大会议已明确指出将塔城市打造成为地区的“区域中心城市”,巴克图辽塔新区的开发建设对塔城市的城市建设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而加快发展高档酒店、高档娱乐业和大型零售企业,对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城市品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遵照地委建设“区域中心城市”和“西出兴边靠塔城”的总要求,今后我市将以文化旅游产业为主导,突出发展生态休闲旅游业、现代文化服务业、边贸物流加工业,必将聚集大量的人流和物流,而全市目前尚无一家四星级及以上酒店、高档娱乐业和大型零售企业,这在很大程度上将会制约我市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必须尽快改变这一现状以适应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 (三)是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需要。发展高档酒店、高档娱乐业和大型零售企业不仅是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而且是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对外形象的重要体现,这对于提高外来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促进招商引资,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展目标 鼓励和扶持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发展高档娱乐业和大型零售企业,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新建五星级酒店1家,四星级酒店3家;新建高档娱乐场所2家;新建大型零售企业2家。 三、加快发展高档酒店、高档娱乐业和大型零售业的支持政策 (一)对符合规划要求新建五星级酒店 建筑面积在 (二)对符合规划要求新建四星级酒店 1、建筑面积在1.5-2万平方米(不含附属设施面积,含1.5万平方米)的,市政府将给予该项目投资方扶持资金1500万元,其中项目主体完工后补助450万元,工程竣工并投入运营后补助600万元,经验收达标并取得相应星级资格后补助450万元。 2、建筑面积在1-1.5万平方米(不含附属设施面积,含1万平方米)的,市政府将给予该项目投资方扶持资金1000万元,其中项目主体完工后补助300万元,工程竣工并投入运营后补助400万元,经验收达标并取得相应星级资格后补助300万元。 3、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至1万平方米(不含附属设施面积,含6000平方米)的,市政府将给予该项目投资方扶持资金500万元,其中项目主体完工后补助150万元,工程竣工并投入运营后补助200万元,经验收达标并取得相应星级资格后补助150万元。 (三)对符合规划要求新建高档娱乐业 建筑面积在 (四)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大型购物零售企业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不含附属设施面积,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并成功引进中国零售百强企业,市政府将给予投资商扶持资金800万元,其中项目主体完工后补助400万元,工程竣工并投入运营后补助400万元。 2、建筑面积在1-2万平方米(不含附属设施面积,含1万平方米)的,并成功引进中国零售百强企业,市政府将给予投资商扶持资金500万元,其中项目主体完工后补助300万元,工程竣工并投入运营后补助200万元。 四、加大对高档酒店、高档娱乐业、大型零售企业建设及经营的配套服务和扶持办法 1、加大对高档酒店、高档娱乐场所和大型零售企业用地规划和供应的支持力度。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高档酒店、高档娱乐场所和大型零售企业的项目用地,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安排报批、优先供地。 2、高档酒店、高档娱乐场所和大型零售企业用地可根据项目建设要求确定用地性质,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对四星级、五星级酒店项目,政府应为企业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 3、对新建并达到四星级以上酒店标准、新建高档娱乐场所和大型零售企业的,免收建设过程中的市级行政性收费。 4、对高档酒店、高档娱乐场所和大型零售企业的用水、用电比照工业企业标准执行;有线电视、网络通讯等设施按酒店实际配置需要安装,并按最低收费下限计价收费。 5、加大对高档酒店、高档娱乐场所和大型零售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协调银行和投资企业的合作,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建设、经营中提供金融支持。 6、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高档酒店项目、高档娱乐项目和大型零售企业绿色审批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程序,简化手续,实施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市招商局做好全程跟踪服务。 7、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高档酒店、高档娱乐场所和大型零售企业建设及周边社会治安整治力度,为建设与运营营造良好的环境。 8、各相关单位(部门)应采取各种激励措施,为高档酒店、高档娱乐场所和大型零售企业广辟客源渠道。充分利用接待、展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推介力度。 9、建立协调机制。成立加快发展高档酒店业、高档娱乐业和大型零售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科学定位、综合协调,认真解决好建设和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五、附则 (一)获得挂牌出让的土地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对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补助或优惠政策的,撤销其补助;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四) 本规定自 中共塔城市委办 塔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7日 抄送:市委各常委,政府各副市长,市人大、政协,市纪委; 各党(工)委、党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委会,市 委各部、委、办、群众团体、市党校,政府各委、局、办,派出机构。 中共塔城市委办公室 ساۋان اۋداندىق حالىق ۇكىمەتىنىڭ حۇجاتى 沙湾县人民政府文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政府各局、委、办,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 现将《沙湾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 主题词:经济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人大、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谢强、赛力克、刘国平、马福忠、杨野、刘冲同志;留存。 沙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2日印发 共印:汉文100份 沙湾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 总 则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参与沙湾县开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沙湾县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沙湾县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沙湾县投资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三条投资者采用非货币资产投资的,需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对该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 第四条鼓励投资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投资与合作,对于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按照项目优先配置资源。 第五条投资者在沙湾县投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扶持、鼓励发展且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行业准入条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从政策上给予优惠。 积极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漠等国有未利用地投资开发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的第一产业;鼓励发展绿色食品、轻工纺织、精细化工、建材制造、新型能源为主的支柱产业;鼓励发展以大型农产品市场建设、现代物流、现代金融、旅游景区改造、星级酒店、高档娱乐设施、规模化地方特色餐饮文化建设为主的第三产业。鼓励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境内外上市公司投资项目。 第一章 税收优惠 第六条税收优惠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中的相关政策规定,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投资者从事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扶持、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于符合沙湾县产业发展规划及沙湾县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在2012年至2017年期间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自企业缴纳税收起,连续扶持三年: 一、企业年缴纳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可享受企业当年形成总税收中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返还。 二、企业年缴纳税金在500万元以上,可享受企业当年形成总税收中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返还。 三、企业年缴纳税金在300万元以上,可享受企业当年形成总税收中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返还。 第二章 土地优惠 第八条 供地方式: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依法提供。 土地出让期限:工业用地50年;商业、市场、旅游、娱乐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其他用地50年。 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为30年。 各类投资者兴办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符合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规定,可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供地。 第九条工业用地供地原则: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来确定供地面积。严格执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国土资发[2008]8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用地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规定我县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84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须按沙湾县工业项目用地基准价评估后,经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手续后的价格执行。 土地优惠:对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9〕56号《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执行优惠,即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第十条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和企业联合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投资创办产业园或园中园,但其创办的产业园或园中园建设必须要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和企业联合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投资工业园园内基础设施(供排水、道路、供热等)建设,除企业自用建设用地外,通过以商招商引进项目实现的土地增值收益,全部归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 第十二条 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和企业联合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参与工业园区的土地储备。在政府主导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0号),允许企业参与工业园区内的拆迁、补偿工作,所置换的建设用地归企业使用,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 第三章 财政扶持办法 第十三条沙湾县人民政府负责各类招商引资项目的“五通一平”(至厂区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场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对符合沙湾县重点鼓励的产业、基础设施投入较大的项目,由县财政给予基础设施补助。 第十四条对于在沙湾县利用荒山、荒坡、荒漠等国有未利用地投资开发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的第一产业,结合国家相关政策,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对于在沙湾县投资重点鼓励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50万元/亩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搬迁的生产性项目,在投资者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按下列条件给予基础设施补助。 一、在沙湾县哈拉干德工矿产品加工区内实施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以上(含1000万)—5000万元的项目,由县财政参照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80%给予基础设施补助。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以上(含5000万)—10000万元的项目,由县财政参照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90%给予基础设施补助。 3、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以上(含10000万)—50000万元的项目,由县财政参照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95%给予基础设施补助。 4、固定资产投资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财政参照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100%给予基础设施补助。 二、在金沟河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区实施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以上(含3000万)—5000万元的项目,由县财政参照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给予基础设施补助。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以上(含5000万)—10000万元的项目,由县财政参照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70%给予基础设施补助。 3、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以上(含10000万)—50000万元的项目,由县财政参照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85%给予基础设施补助。 4、固定资产投资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财政参照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95%给予基础设施补助。 三、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并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项目;填补新疆产业空白的项目,可参照所缴纳土地出让金享受全额基础设施补助。在乡镇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第十五条第一款执行。 四、对从事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农业废弃物二次利用项目、在农牧区新办扶贫企业或项目、从事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手工艺品生产、加工的项目,比照一至五款的投资额及补助比例相应提高一个等次给予补助。 五、对于企业自办产业园进行投资建设且规划项目在三个以上的,产业园规划经政府批准后,所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补助或奖励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由企业自主招商。并参照《关于印发<沙湾县鼓励企业自办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沙政发[2011]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对于在沙湾县投资各类市场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对于投资现代物流、现代金融、旅游景区改造、星级酒店(主体建筑用地,不包括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化地方特色餐饮文化建设等大力鼓励的第三产业,设施建设用地执行规定的用地标准(建筑用地红线以内),并比照第十五条一至五款的投资额及补助比例给予基础设施补助。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认定依据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建设合同及设备发票等;补助方式为自厂房土建工程开工或设备订购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首先返还50%,待项目完工之后由财政局牵头,招商部门配合审定投资结果后,兑现优惠政策。投资项目分期实施,则分期供地、分期补助。 第四章 规费优惠办法 第十八条投资者在沙湾县投资第五条积极鼓励的第一产业,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事一议给予最大的优惠。 第十九条投资者在沙湾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以上的第二产业和大力鼓励的第三产业,办理相关手续时,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自治区、地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劳保统筹费按标准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地方留成部分30%收取。1000万—5000万元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地方留成部分50%收取。 第二十条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国家、自治区规定范围内,确定最优惠的收取标准。 第五章 其他优惠办法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在沙湾县注册公司(除一人公司外),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应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分期到位。 中央企业、区外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沙湾县注册企业可以用依法评估的股权或者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评估折股出资;以股权或高新技术出资部分最高可以占公司总股本的70%。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出资设立政策性担保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县外投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中小企业可按担保中心章程申请加入并申请提供贷款担保,收取的担保费率不应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所需配套的固定资产、技改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给予积极支持。 投资者投资沙湾县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农业开发贷款。符合新疆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申请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投资者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银行科技开发贷款,并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科技开发项目。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在沙湾县发展农业产业化企业,并通过国家或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的,在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享受外汇、金融、财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登记证》人员、招录持《失业登记证》大中专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贷款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投资者兴办学校、医院等公用事业,其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鼓励和支持投资者兴办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并在土地使用、实训设备投放、教师培养及待遇、税费减免、招生培训、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同类培训机构相同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投资企业在完成投资后,可按我县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持企业引进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为企业法人代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第二十八条县外投资企业职工子女就学,到沙湾县教育部门办理就学手续,按当地居民子女标准对待。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奖励示范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投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引进资金、高新技术的个人和中介组织,按所引进资金额或新增利税总额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投资保障 第三十条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时限。 为方便项目落地,并为项目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涉及有关部门的服务性审批事项一律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招商局负责协调办理,投资企业协助,并报县绩效办监督,限时办结。县各行政职能部门对其受理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事项,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或上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或批复的,主办人员应向报送单位和业主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明确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开具统一收费票据,并按照本优惠办法的规定收取,否则企业拒绝缴纳。 第三十二条规范检查程序,保证经营秩序。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法程序,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济秩序。确需进行执法检查,须报经县经济发展软环境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并出具证明,否则企业拒绝接受检查。 第三十三条完善监督机制,健全法律保障。县纪检监察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投资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因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县招商局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全方位为县外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县招商局负责受理县外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处理本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本优惠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原有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优惠办法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沙湾县有关招商引资优惠办法与本办法不同之处均以此办法为准。 辽塔新管[2012]号 关于印发巴克图辽塔新区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试行) 的通知 巴克图辽塔新区各局: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巴克图辽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对外开放步伐,把巴克图辽塔新区建设成为向西大通道的物流中心和区域重要的物流集散地,鼓励疆内外的各类有实力的企业、自然法人及其他投资者来新区投资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要求有关规定,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能持续发展的企业均可入驻园区并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 第二章 重点鼓励产业 第三条:重点鼓励农产品精深加工,矿产品精深加工,装备制造,新型建材和商贸开发(含标准化厂房建设),边贸物流,口岸特色旅游、文化产业及相关配套服务项目,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项目。 第三章 资源配置优惠政策 第四条:区外投资者用戈壁荒滩开发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建设产业项目,免征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城建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新办工业生产性项目,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96元/平方米的50%执行。投资建设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均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对属新区重点鼓励产业、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区域经济拉动作用强或外商独资项目,土地出让金可由新区财政列支,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建设。 第五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者缴纳全额土地出让金的30%,即可进场建设。余下的可分期在两年内全部缴完。待全部土地出让金缴完后发放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企业在新区内投资工业项目、旅游项目和商贸物流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配给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给予相应优惠。其中: (一)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以上或亩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土地出让金缴纳后由新区管委会配套相当于出让金70%的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亩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土地出让金缴纳后由新区管委会配套相当于出让金80%的基础设施奖励资金。 (二)旅游项目和商贸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亩固定资产投资额80万元以上,土地出让金缴纳后由新区管委会配套相当于出让金70%的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亩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土地出让金缴纳后由新区管委会配套相当于出让金80%的基础设施奖励资金。 第七条: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第八条:新区为投资方提供的建设用地,达到道路、供水、排水、通讯、供电及土地平整,并逐步实现供热、供气。 第九条: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特事特办的个性化办法。 第四章 财税政策 第十条:自2010年至2020年,在新区内投资符合重点鼓励类产业的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一条:区外投资者在新区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除房地产、矿产开发外)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企业实现缴税当年起,三年内,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比例(视项目情况而定,最低达到10%),由同级财政安排支出,用于支持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和扩大规模。 第十二条:对于在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第十三条: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新区内外贸企业年度内上缴税收净额超上年部分新区留成部分在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按照新区留成部分的5%比例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按照新区留成部分的10%比例奖励;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新区留成部分的15%比例奖励。 第十四条:有关农产品加工业的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延伸产业链的企业,经认定审核,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区外投资者在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企业目录范围内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减免征收期内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的时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四)依托塔城地区红花、打瓜、小麦、番茄等农副产品资源进行精深加工的龙头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给予缴纳增值税新区留成部分20%的资金奖励企业;认定自治区级及以上的高新农业技术项目,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新区留成部分全额资金奖励。 (五)积极争取自治区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力度。根据财力情况,适度增加农业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规模,通过信贷贴息的方式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有关出口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 2011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的在新区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免征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在新区境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四)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的产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办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五)创办外向型企业,依法从事外贸活动的,享受国家边境合作区贸易进出口优惠政策。新区积极协助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在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边贸方式经营进出口商品,在申请配额、许可证给予倾斜。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委托代理出口的,依国家政策可实行免、抵或退税优惠政策,降低所得税税率。 (六)鼓励果蔬出口型企业、区域配送或流通型企业落户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地区对外贸易发展扶持资金补贴和奖励。 (七)外贸、加工出口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地区对外贸易发展扶持资金补贴和奖励。 第十六条:有关口岸特色旅游业的优惠政策 (一)对在新区内从事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及在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区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新区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区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地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区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上述三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区分享部分。 (五)对在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年至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第十七条:对于外向型企业迁入及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予以一定开办补助。补助资金根据企业年度缴纳税收构成地方级所得财力部分,(扣除奖励部分)分年度给予安排。 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办公用房设立总部机构的,由新区财政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累计补助最高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上缴税收构成地方级所得财力中分年度给予安排。 第五章 收费政策 第二十条:新区内新建重点鼓励类项目,按照地区级权限范围内的标准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来新区投资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道路、电力、通讯、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按投资额度来优先安排;凡新区内企业从巴克图口岸进出口货物的,免收口岸建设费。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除收取工本费、代国家、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国家明令不准减免的收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投资额度,按下列优惠比例收取: (一)投资额度在1000-5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投资额度在5000-10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投资额度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新区建设前三年,属重点鼓励产业项目,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 第二十一条:对加工贸易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入境原料价值占50%以上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 第二十二条:对于在新区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载能工业生产企业,实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电价。 第二十三条:区外投资企业在新区新办企业,除商业、饮食、服务业外,自投产之日起2个月内,新区媒体安排给予定期免费广告宣传。 第六章 补贴政策 第二十四条:对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标准厂房租赁施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租赁政府建设的标准厂房,前两年租金免收,自第三年起,租金减半。如达到 第二十五条:对新区内新增科技技术型企业,给予补贴性扶持政策。在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生产用电给予0.02元/度的资金补贴,水费按0.1元/立方米资金补贴;企业生活用电、用水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为新区引进鼓励类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引进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为新区引进捐赠、赞助无偿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资金及专项赞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帮助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及专项赞助资金的单位,给予工作经费奖励。单项最高奖金不能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七条:新区积极帮助入驻企业争取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各项扶持专项政策和资金。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一定资金规模的贴息。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新区用于产业发展的项目前期费。 第七章 飞地项目政策 第二十八条:本着项目摆放以全地区为整体来考虑,引资方和落地方共同受益的原则,鼓励项目到新区落地建设,飞地工业项目享受新区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 (一)落户项目实现的产值、销售收入、招商引资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等经济指标,引资方与新区按7:3比例统计计算。“飞地工业”实行“属地统计”原则,按比例对引资方和落地方调整。 (二)引资方与新区按比例分享收益并同比例分摊税费任务指标。飞地工业项目投产后所产生税收的地方留成扣除优惠政策部分,自投产产生税收之日起5年内新区按50%与引资方分成。特殊情况,双方协定税费分成比例。飞地工业税收实行属地征收,通过财政结算划转。 第八章 服务保障与承诺 第二十九条:凡进入新区投资项目,管委会指定部门协助企业办理各类前期筹建、审批事项,提供简便高效的全方位服务。对重大项目施行“项目服务秘书制”,全过程帮助企业解决项目落地、项目建设、企业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条:新区为外向型企业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简化手续,协调有关部门提高通关效率,建立快速通关绿色通道,促进农产品出口。 第三十一条:对进入新区内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业及经营者、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新区管委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及一定的奖励;对创建国家级、自治区及地区级名优产品的企业,给予企业法人奖励。 第三十二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出口、利用外资等方面的各项政策,重点扶持依托巴克图口岸发展出口加工、仓储运输和现代物流等产业。优先办理商品进出口手续,通过采取集中申报、先装车后申报或边申报边查验等通关模式,实行“提前申报,货到验放”“预约通关”等通关便利措施,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通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塔城本土企业家投资兴办新区重点鼓励产业,同样享受本优惠政策。但同一种优惠政策按最优惠处理。 本优惠政策由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印发 新区招商 优惠政策 通知
共印:汉文十份 关于加快塔城市发展高酸海棠产业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地委扩大会议和塔城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进程,做大做强高酸海棠产业,把塔城市打造成全疆乃至全国最大的高酸海棠种植、加工基地,市委、政府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快发展高酸海棠产业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高酸海棠产业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高酸海棠基地建设和产品加工转化步伐,不断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使高酸海棠产业成为调整优化农业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改善生态环境的优势主导产业。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兼顾的原则;坚持突出特色、区域布局、规模发展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坚持项目推动、示范带动、科技支撑的原则。 二、塔城市高酸海棠产业发展目标 2013年,建设高酸海棠基地1.5万亩;2014年,建设高酸海棠基地3.5万亩;到2015年,全市高酸海棠基地面积5万亩以上。 三、塔城市高酸海棠基地建设区域布局 以省道221线北部各乡场为主,建设高酸海棠基地5万亩,其中阿西尔乡、阿不都拉乡、喀拉哈巴克乡、恰夏乡各建成高酸海棠基地1万亩,博孜达克农场、恰合吉牧场合建1万亩。在建设上,以相对集中连片的园区化、规模化建设为重点。 四、塔城市发展高酸海棠产业的相关扶持措施 (三)资金扶持方面 1、第一年建设的高酸海棠基地,在秋季验收高酸海棠树木成活率达90%以上后,市财政补贴1000元/亩(含苗木款);第二年秋季验收高酸海棠树木保存率达95%以上后,市财政补贴300元/亩;第三年秋季验收高酸海棠树木保存率达95%以上后,市财政补贴300元/亩。 2、高酸海棠基地内,允许林间套种低杆作物,但决不允许种植玉米等高杆作物,一旦发现,取消补贴资格。 (四)政策扶持方面 1、高酸海棠基地的配套水利设施建设纳入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到2015年,实现高酸海棠基地节水滴灌全覆盖。 2、高酸海棠基地建设所需用地,原则上使用土质较好的土地,本着农民与企业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建设。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协调金融机构将高酸海棠产业发展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从信贷资金中安排一定比列的资金用于高酸海棠基地建设投入。鼓励支持龙头企业、集体组织、产业协会以及林果业大户等,采取土地流转、承包、租赁、入股等方式发展高酸海棠产业。 (五)技术扶持方面 1、积极与自治区林业科研院校、技术推广部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实行技术责任制,建立稳定、有效的技术依托和服务体系。制定、修改和完善高酸海棠各生产环节的技术标准,建立起塔城高酸海棠产业标准化生产体系,引导果农逐步推行规模化、集约化、精细化、标准化、信息化生产。 2、采取公开招聘、外出学习等方式,不断壮大林业技术人才队伍,鼓励支持技术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农村,围绕高酸海棠基地的生产管理,直接向果农传授实用实效、通俗易懂的技术。加大培训力度,根据塔城市实际,编制通俗易懂、操作性强的规范技术手册,让技术人员熟知熟练,让广大果农全面掌握。 五、塔城市发展高酸海棠产业的保障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塔城市高酸海棠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定期听取高酸海棠基地建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制定高酸海棠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加快形成高酸海棠产业化发展体系。一是积极引进、培育和扶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林果龙头企业,高起点、高水平发展高酸海棠精深加工业。二是支持龙头企业通过订单、租赁、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形式参与特色高酸海棠基地建设,与果农建立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三是支持果农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生产要素入股,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四是支持林果专业合作组织参与林果产品加工、运输、包装、贮藏保鲜、销售等工作,逐步形成特色鲜明、主业突出的高酸海棠产业发展群体。 (八)建立奖励激励机制。每年定期对各乡(镇)场高酸海棠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发展速度快、质量好、效益高的乡(镇)场主要领导和责任人,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林果大户、合作社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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